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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秀梅、叶见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秀梅,叶见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82执182号申请执行人: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建辉,男,系该信用社负责人。被执行人:沈秀梅,女,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0026。被执行人:叶见江,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身份证号码:×××5816。南雄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沈秀梅、叶见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5)韶雄法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依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沈秀梅、叶见江应支付101150元给上列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17元,共计10256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执1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凤山审判员  叶贤斌审判员  游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