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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国威与曲明、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威,曲明,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威,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32号1栋1单元703室。被执行人:曲明,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五道街7号7单元楼6门。被执行人:宋涛,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五道街7号7单元楼6门。本院在执行刘国威与曲明、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国威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曲明、宋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曲明、宋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