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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梁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628号原告童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予以退还。代审判员  史瑾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