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梁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628号原告童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予以退还。代审判员 史瑾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