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25号原告:陈某,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郭某,女,199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鹏审 判 员 宋治业人民陪审员 孙万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山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