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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3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3325号原告:陈某,男,199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郭某,女,199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鹏审 判 员  宋治业人民陪审员  孙万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山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