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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玉燕、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燕,刘峰,张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132号申请人:刘玉燕,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申请人:刘峰,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张爽,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燕与被告刘峰、张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玉燕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峰、张爽名下房产(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申请人刘玉燕以其名下房产(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峰、张爽名下房产(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二、查封申请人刘玉燕名下房产(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玉燕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霄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