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侯少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少伟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1刑初340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少伟(曾用名候少伟),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6年5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8日被逮捕。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少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伟、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少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9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狄某与被告侯少卿、侯少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要求被告侯少卿、侯少伟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4728.61元(侯少卿已支付9000元)。被告人侯少伟在渑池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渑池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于2015年1月5日,向被告人侯少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侯少伟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5年6月9日、2015年12月1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决定对侯少伟拘留15天、罚款1000元。2015年2月14日,侯少伟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账户(账号:00×××89)取现5200元;2016年2月5日,该账户通过ATM转账4800元(对方账号:62×××09)。截止案发,狄某共得到赔偿款9000元,其余的未得到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少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狄某的陈述,本院关于狄某与侯少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审理卷宗材料、执行情况报告,本院(2015)渑执字第39号裁定书与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2015)渑执拘字第15号、108号拘留决定书,渑池县公安局洪阳派出所破案报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阳支行关于侯少伟的银行明细以及被告人侯少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少伟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少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应当折抵刑期,故被告人侯少伟被本院先行司法拘留的30日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少伟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