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艳诉湖南东方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湖南东方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520号原告周艳,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加兵,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献志,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湖南东方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岳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娟,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与被告湖南东方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东方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判员 陈 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