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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芜湖大魏运贸有限公司与汪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大魏运贸有限公司,汪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869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大魏运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负责人:魏家旺,总经理。被执行人:汪加勇,打工。本院在执行芜湖大魏运贸有限公司与汪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加勇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加勇银行存款人民币292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春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