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学剑与福州百利达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学剑,福州百利达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125号原告:林学剑,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福州百利达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万象城商业广场四层(9)(13)/(F)(L)轴间(401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50103666888253Q。法定代表人:陈伟煌。原告林学剑与被告福州百利达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林学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学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林学剑负担。审 判 长 杨 静人民陪审员 夏闽霞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