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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335韩新忙与孙晓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新忙,孙晓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4民初335号原告:韩新忙,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孙晓杭,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韩新忙诉被告孙晓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新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晓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新忙诉称:韩新忙与孙晓杭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日,因资金周转,孙晓杭向韩新忙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韩新忙壹万圆整(10000)孙晓杭2016.1.4”。后,经韩新忙多次索要,孙晓杭均称暂时没有钱偿还。韩新忙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孙晓杭偿还韩新忙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至清偿完毕止。原告韩新忙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下列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孙晓杭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举证、质证。以上证据1、2均经当庭举证,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韩新忙与孙晓杭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日,因资金周转,孙晓杭向韩新忙借款10000元,并于同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韩新忙壹万圆整(10000)孙晓杭2016.1.4”。后,韩新忙多次索要未果,韩新忙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孙晓杭向韩新忙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孙晓杭2016年1月4日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韩新忙可随时要求孙晓杭偿还借款,故对韩新忙要求孙晓杭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韩新忙要求孙晓杭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止的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部分,本院认为,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故该笔借款应视为无息借款,韩新忙诉请孙晓杭支付的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止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晓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韩新忙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本金偿清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60元,合计910元,由被告孙晓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江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