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40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梧州市汇发贸易有限公司与梧州新中山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汇发贸易有限公司,梧州新中山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03民初1379号原告梧州市汇发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欢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明,梧州市万秀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梧州新中山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彩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梧州市汇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新中山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梧州市汇发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梧州市汇发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梧州市汇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本62同案件受理费6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市汇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燕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