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康志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08号被执行人康志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