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8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康志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08号被执行人康志强,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吉0581刑初206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马万德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