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80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保新、韩国亮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宏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华强实业有限公司,韩国亮,周保新,周凤娟,周保安,黄春菊,韩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80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南段(南俎庄)。法定代表人:骆春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昌县宏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尚集镇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保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昌华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尚集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国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国亮,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生,住许昌县尚集镇。被执行人:周保新,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生,住许昌县尚集镇。被执行人:周凤娟,女,汉族,1977年11月11日生,住许昌县尚集镇。被执行人:周保安,男,汉族,1965年2月22日生,住许昌县尚集镇。被执行人:黄春菊,女,汉族,1964年10月23日生,住许昌县尚集镇。被执行人:韩爱荣,女,汉族,1965年4月21日生,住许昌县尚集镇。本院在执行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县宏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华强实业有限公司、韩国亮、周保新、周凤娟、周保安、黄春菊、韩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许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上述被执行人逾期后仍未履行,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国亮名下拥有的许昌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434782股进行了拍卖。一次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申请请求以第一次流拍价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相应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韩国亮名下拥有的许昌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434782股作价329999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其所欠相应债务。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执行员 周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