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1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姜普明、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普明,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普明,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二路1000号。法定代表人:贾强。本院在执行姜普明与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债权为119793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榆丹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