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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32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告:马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