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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建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8月10日,务农。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童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王某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宝马集团附近,撞上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赵某,致王某、赵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长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办案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涉嫌饮酒��驶机动车辆,于当日21时37分将其带至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医院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王某于案发当日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长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自认为伤情轻微报告书,伤情诊断证明书,协议,谅解书,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办案机关尚在一般性排查时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对其从严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葛子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