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郭春生与涞源县源容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生,涞源县源容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郭春生(反诉被告),男,住山西省大同县。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源容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涞源县。法定代表人张增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俊敏,女,住河南省济源市。原告郭春生(反诉被告)与被告涞源县源容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6年9月20日分别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春生撤回本诉。准许涞源县源容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郭春生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涞源县源容源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韩志刚审 判 员 闫 峰人民陪审员 任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思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