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王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王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237号申请人:张文明,男,1965年4月2日生,住海安县。被申请人:王晓琴,女,1973年9月21日生,住海安县。申请人张文明与被申请人王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晓琴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晓琴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中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