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倪国琴、葛长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国琴,葛长官,孙杏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倪国琴,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葛长官,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孙杏花,女,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倪国琴与被执行人葛长官、孙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国琴于2016年3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葛长官、孙杏花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人倪国琴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执3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启明审判员 张清华审判员 施国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洁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