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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于克洋、李春萌、陈春龙、孙秀丽、于长江、杨凤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陈春龙,孙秀丽,于克洋,李春萌,于长江,杨风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9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光复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量宇。委托代理人林拥军。被执行人陈春龙,男。被执行人孙秀丽,女。被执行人于克洋,男。被执行人李春萌,女。被执行人于长江,男。被执行人杨风芝,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与陈春龙、孙秀丽、于克洋、李春萌、于长江、杨风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陈春龙、孙秀丽、于克洋、李春萌、于长江、杨风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未能提供陈春龙、孙秀丽、于克洋、李春萌、于长江、杨风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陈春龙、孙秀丽、于克洋、李春萌、于长江、杨风芝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陈春龙、孙秀丽、于克洋、李春萌、于长江、杨风芝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陈春龙、孙秀丽、于克洋、李春萌、于长江、杨风芝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张海鸥审 判 员 吕国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