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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刑更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少捷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少捷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更772号罪犯陈少捷,原户籍所在地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30日(2014)贺八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陈少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7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6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少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陈少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院对罪犯陈少捷减刑十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陈少捷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按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少捷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72.70分。本院认为,罪犯陈少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少捷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柳裕庆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