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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3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陈党生与牛峰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党生,牛峰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党生,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生,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红,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峰旺,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现住涉县。上诉人陈党生因与被上诉人牛峰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当为委托合同纠纷,你院未向当事人释明不当。牛峰旺将陈党生手中的借款凭证取走的原因你院应查清。牛峰旺之妻陈燕青将陈党生的借款凭证更换为收款收据,陈党生是否知情,更换为收款收据的原因你院未查清。陈燕青将借款凭证更换为收款收据后,未将该收款收据给付陈党生的原因,你院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6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党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徐世民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