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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财保2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芜湖国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国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259号之一申请人:芜湖国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法定代表人:门松涛,董事长。被申请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法定代表人:刘红,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皖0291财保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14676.02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现申请人芜湖国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芜湖圣志达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