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2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卓玛与更登尼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玛,更登尼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222民初304号原告卓玛,女,藏族。被告更登尼玛,男,藏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玛诉被告更登尼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卓玛以被告更登尼玛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准卓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玛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莲梅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