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原告郭华辉与被告颜文庆、陈大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辉,颜文庆,陈大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6民初1553号原告:郭华辉,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颜文庆,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大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郭华辉与被告颜文庆、陈大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文庆、陈大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华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颜文庆偿还借款30000元;2.陈大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颜文庆、陈大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8日,颜文庆因经商需要向郭华辉借款30000元,由陈大旺提供担保,并共同出具借条一份交郭华辉收执,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未约定借款期限。嗣后,颜文庆和陈大旺均未偿还债务。颜文庆、陈大旺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郭华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及郭华辉的当庭陈述为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互相印证,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有必然的联系,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颜文庆向郭华辉借款30000元,由陈大旺为借款提供担保,该事实有颜文庆、陈大旺共同出具给郭华辉的借条及郭华辉的当庭陈述为据,事实清楚,颜文庆应当偿还。陈大旺为颜文庆的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颜文庆、陈大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与判决。综上所述,郭华辉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颜文庆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郭华辉借款30000元。二、陈大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大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颜文庆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颜文庆、陈大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千 钟人民陪审员 欧阳金枪人民陪审员 黄 夏 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荣 华速 录 员 黄 玮 丽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