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5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51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同馨花园1栋3单元8层701室。法定代表人:刘纯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炎贵,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兵,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南路25号。法定代表人:阮祥耀,该委员会主任。上诉人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51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鑫飞达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齐立审判员 胡 浩审判员 胡铭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宇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