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高承梅、张秀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承梅,张秀钗,吴万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46号申请执行人高承梅。被执行人张秀钗。被执行人吴万永,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高承梅与被执行人张秀钗、吴万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2792号民事判决定书,已于2015年10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秀钗、吴万永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承梅借款本金179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2月1日,本院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坐落于瑞安市莘塍镇南垟凤翔路74号房屋(产权证号:00022901,该房屋另案查封中)登记于被执行人张秀钗丈夫吴学荣名下,本院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上述房屋土地已登记;被执行人张秀钗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1月18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调取(2013)温瑞执民字第5973号、(2016)浙0381执2848号执行裁定书,主要证明事实如下:本院向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登记。2016年5月1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学荣名下的上述房屋(产权证号:000229**)。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秀钗称:其丈夫已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儿子吴万永因吸毒造成家庭经济拮据,仅有一处房屋现不宜处置。执行中,被执行人有多起执行案件在本院执行,对被执行人张秀钗情况,其他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2013)温瑞执民字第5973号,(2016)浙0381执2848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拟依职权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