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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胡时庆与储向前、刘岳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时庆,储向前,刘岳云,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222号申请执行人:胡时庆。被执行人:储向前。被执行人:刘岳云。被执行人: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154号(原县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储向前,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时庆与被执行人储向前、刘岳云、安徽省振岳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岳执字第012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代理审判员  胡剑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