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刑更2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曹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刑更2746号罪犯曹辉,现在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被减刑1次,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机关天津市长泰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9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于9月13日至9月18日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机关长泰监狱认为,罪犯曹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先后获得监狱级表扬3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九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曹辉符合减刑条件,同意执行机关呈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曹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先后获得监狱级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检察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玲审 判 员 郭宇代理审判员 郭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