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德琼与李德强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川1781执45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琼,李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刘德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李德强,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刘德琼与被执行人李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万源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德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德琼借款9.9万元,并定于2015年4月24日前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2016年4月24日前偿还原告借款5.9万元。二、如果不按规定时限偿还,则分别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9.15‰支付原告的借款9.9万元的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李德强未按调解书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德琼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德强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德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德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滔审判员 陈武雄审判员 李作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