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6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文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文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940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文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南京路交汇处北5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申智文。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文智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9月20日,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