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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5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徐金妹、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王宝堃,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596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田安路北侧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8561906496。主要负责人:洪福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郁珣,女,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盛,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王宝堃,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79607429-0。法定代表人:刘丁贤,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告徐金妹、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鋆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为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