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振国、张宝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振国,张宝江,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7执59号申请执行人石振国,男,1978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联系被执行人张宝江,男,1982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马东,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所地石振国申请张宝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245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素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