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任安军与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白沙滩灌区分公司、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市白沙滩灌溉排涝区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303号本院于2016年9月9日对原告任安军诉被告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白沙滩灌区分公司、白城市引嫩入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白城市白沙滩灌溉排涝区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吉08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82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九行、十九行、二十三行,第2页第十七行及第3页第二行白沙滩前写的“镇赉”应删除。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 肖 彬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霍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