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0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火德与尉丽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火德,尉丽珍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0826号原告:周火德,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尉丽珍,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火德与被告尉丽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周火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幼芬审 判 员 叶 江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哲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