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行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威红与娄底市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行执字第148号被执行人李威红。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人民政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国房征补(2014)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7日裁定由本院管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娄底市人民政府因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伟林审 判 员 王学军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