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4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4353号原告薛某,男,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李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