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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莫双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双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刑初505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双虎某某,男,1962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林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8日被逮捕,2015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6)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双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旗出庭支持公诉,莫双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9时30分,被告人莫双虎某某驾驶晋K×××××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石板岩乡草庙自然村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杨某受伤,车辆损坏,后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分析,杨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莫双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莫双虎某某让同车人牛凯牛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林州市公安局石板岩派出所民警将莫双虎某某从现场带走并移交给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后莫双虎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1月2日,莫双虎某某与杨某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双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牛凯牛某、常贵德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协议书、撤诉申请书、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双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莫双虎某某在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莫双虎某某与杨某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莫双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双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贾永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芳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