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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孙军波、孙心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波,孙心堂,孙兆廷,韩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854号申请执行人孙军波,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孙心堂,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兆廷,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韩旭鹏,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军波与被执行人韩旭鹏、孙心堂、孙兆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