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2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孙军波、孙心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军波,孙心堂,孙兆廷,韩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854号申请执行人孙军波,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孙心堂,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孙兆廷,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韩旭鹏,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军波与被执行人韩旭鹏、孙心堂、孙兆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