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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7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程胜利与王常起、刘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胜利,王常起,刘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7189号原告:程胜利,居民。被告:王常起,居民。被告:刘秀娟,居民。原告程胜利诉被告王常起、刘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程胜利以被告已经偿还清欠款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胜利撤回对被告王常起、刘秀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