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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5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与太原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太原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3民初5805号之一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开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俊龙,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利平,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太原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力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10元,依法减半4405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575元,由原告扬州中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