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11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夏凯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1502号被执行人夏凯明,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夏凯明罚金纠纷一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成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