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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1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夏凯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1502号被执行人夏凯明,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夏凯明罚金纠纷一案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成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