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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孔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521号原告孔某甲,女,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张国祥,一般代理。被告徐某,男,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宫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甲诉称,2007年4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份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孔某丁。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11年6月20日双方在曲阜市民政局办理离婚。后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与被告于2014年在曲阜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但登记后被告仍因生活琐事与我吵闹并殴打我。同年9月份再次发生吵闹,我回娘家居住至���。2015年2月份我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们仍未能和好,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诉之抚养诉求:1、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份双方在曲阜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孔某丁。2011年6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等故在曲阜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其后于2014年7月18日双方在曲阜市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复婚后双方即去青岛市打工,同年9月份双方因琐事发生吵闹,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2月份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某,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2015)曲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及原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等发生吵闹,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在曲阜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其后因故在曲阜市民政局办理复婚登记,但其复婚两月许双方再因琐事发生吵闹,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其夫妻感情再次发生危机。原告于2015年2月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原、被告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经查,婚生女孩孔某丙,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宜改变其现有生活、学习环境,由某为宜。被告依法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按上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二分之一的标准计算为宜。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等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清,若双方因其发生纠纷,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孔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孔某戊,被告徐某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按上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二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直至被扶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宫同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 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