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区东,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县。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深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隆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高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