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奎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斌,李奎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特26号申请人李斌,男,198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西安大路。被申请人李奎臣,男,1963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斌诉被申请人李奎臣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斌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郎 萍人民陪审员 孙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诏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毕凯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