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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桦甸市明华街振华农资商店与被执行人段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明华街振华农资商店,段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明华街振华农资商店。被执行人:段亚东,男,汉族。申请人桦甸市明华街振华农资商店与被执行人段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段亚东于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桦甸市明华街振华农资商店欠款4500元;二、被告段亚东于判决生效后给付欠款利息3159元(按月利率1.5分计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当事人自愿撤回申请,2016年9月20日,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明华街振华农资商店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保留债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 岩审判员 张书君审判员 王少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