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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虞积生、虞荣财等与陆子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积生,虞荣财,陆子灵,陆承庚,余小财,余传凤,曾雨梅,吴初平,张华仕,吴名标,谢永华,叶发宝,冯其顺,许玉,黄裕荣,魏彩云,陈绍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3民初1432号原告虞积生,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原告虞荣财,男,193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小旭,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子灵,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叶泉贵,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陆承庚,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磨房前48号市。第三人余小财,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第三人余传凤,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第三人曾雨梅,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第三人吴初平,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第三人张华仕,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第三人吴名标,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第三人谢永华,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第三人叶发宝,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身份证号码码35212319571223303X。第三人冯其顺,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第三人许玉,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第三人黄裕荣,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第三人魏彩云,女,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第三人陈绍成,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积生、虞荣财与被告陆子灵、第三人陆承庚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尚不完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积生、虞荣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25元,减半收取9163元,由原告虞积生、虞荣财负担。审 判 长  高信仁审 判 员  张启琳人民陪审员  叶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饶祥莺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