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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蒋贞与徐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贞,徐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2民初2056号原告:蒋贞,女,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香樟嘉苑**幢*单元***室。被告:徐冠明,男,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球川镇球川村。原告蒋贞与被告徐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9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40000元的借条。2011年9月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借条。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冠明归还原告蒋贞借款9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徐冠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晓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