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2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张文垚与被执行人苗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垚,苗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2执72号申请人张文垚,男。被申请人苗东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文垚与被执行人苗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后,被执行人苗东云交纳了执行案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余款人民币18000.00元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已自行制定:于2016年8月份起每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的还款计划,经本院回告给申请人张文垚后,申请人张文垚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2922执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松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绍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