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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民督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屈国成督促程序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屈国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湘0821民督13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被申请人屈国成,农民。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屈国成于2002年1月29日向申请人借款1.9万元,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的借据1份。要求被申请人屈国成给付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9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屈国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万元及利息。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屈国成负担。被申请人屈国成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春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理 微信公众号“”